成都强力制冷有限公司

成都强力制冷有限公司与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天执字第10号
申请人成都强力制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天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46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