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3206号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东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德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四川静则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北区(五星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3号电子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宋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兴事发公司)与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汉威公司)、被告河南建威投资有限公司(建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汉威公司向原告兴事发公司支付货款240,30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40,3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利息为1,056元;2.判令被告建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汉威公司和被告建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汉威公司与兴事发公司就许昌鹿鸣湖项目签订了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兴事发公司提供入户门,并同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兴事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承揽义务,并实际全部完成了移交,于2021年10月完成了结算,案涉承揽合同总价款为1,670,000元,扣除质保金50,100元未到支付条件外,汉威公司实际支付1,379,592元,余下货款240,308元未支付。因建威公司作为汉威公司的一人股东,如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则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事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威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事发公司(乙方)与汉威公司(甲方)签订的《许昌鹿鸣湖壹号悦府项目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许昌市魏文区鹿鸣湖壹号悦府项目,工程内容:许昌鹿鸣湖壹号悦府项目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2.1采用综合包干单价形式。2.1.3附件清单计价表格中综合包干单价是成品到工地包安装价格,已包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卸车费、安装费……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赶工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现场储存保管和已完工程保护费用、乙方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智能门锁配合预留尺寸费用、智能门锁安装配合费、税金等所有费用。合同内容显示兴事发公司承揽了许昌鹿鸣湖壹号悦府项目的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发布的《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门窗安装工程系在建筑物上进行施工添加附属物并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应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兴事发公司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其完成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的货款,其与汉威公司和建威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诗佳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