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德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113民初74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270.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89270.13元的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270.13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89270.13元的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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