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陕0902民初3733号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德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战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洋波,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员。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本案所涉工程被告未付原告工程款693577.8元,被告应在2022年9月29日前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并按双方结算后确认的未付金额在2023年2月27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2月27日前向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和付款,原告可按693577.8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有权按此金额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6元,减半收取5368元(原告向法院已预交),该款被告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应在2023年2月27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