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5民初1988号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东段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1695××××。
法定代表人:邓德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系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泉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03××××。
法定代表人:梁世景。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事发门窗公司)诉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兴事发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辉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004.02元(不含质保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900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利息合计为4986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泉林黄金小镇四期1区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入户门制作及安装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该项目已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330013.39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14508.71元,扣除合同约定5%质保金16500.67元,尚拖欠款项99004.02元。原告经过多次催促、协商,被告依旧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金辉煌公司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201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泉林黄金小镇四期1区入户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入户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免费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按结算总价款支付。2020年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1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工程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330013.39元,其中包含保修金16500.67元。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情况为:2020年1月20日支付49502.01元、2020年10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1月4日支付65006.7元,合计214508.71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法规。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承揽合同,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主张被告金辉煌公司拖欠其除质保金外的承揽报酬99004.02元,并提供入户门安装合同和《结算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两年免费质保期间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现该期间未届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除质保金外尚欠的承揽报酬99004.02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入户门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30日内按照结算总价的95%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004.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
被告金辉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99004.0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004.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9.9元(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还确认书》同意由被告恩平金辉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侯静斐
书 记 员 吴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