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祁辉与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6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02民初1038号
原告:祁辉,男,汉族,户籍住址***永安。
被告: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辉与被告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祁辉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