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2987号
原告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匠公司)与被告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都世纪公司)、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能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艳顷、林x,被告银都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楚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张培彤到庭参加简易程序庭审,未到庭参加普通程序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新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广东能匠公司与银都世纪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广东能匠公司主张中国新兴公司给付欠付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务分包款项问题,广东能匠公司依据俞x于2017年7月25日签字确认的《x酒店分包单结算清单》主张劳务分包费总金额为6 610 670.455元,银都世纪公司认可4 859 831.591元,对1 750 839.817元提出异议。关于银都世纪公司主张不清楚措施费和文明施费约定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广东能匠公司主张收到工程款6 133 762元,银都世纪公司主张已付款6 233 762元,银都世纪公司主张争议的差额100 000元系现金支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俞x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及鉴定意见书,本院酌情确定银都世纪公司向广东能匠公司支付剩余劳务分包费(含措施费和文明施费)465 826元。关于劳务分包费的利息,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广东能匠公司主张点工费50 28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银都世纪公司认可尚欠23 103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广东能匠公司主张鲁班奖20 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获得鲁班奖,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银都世纪公司主张该鲁班奖系由于案外人施工获得,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7日,银都世纪公司(发包人)与广东能匠公司(承包人)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研发办公楼x座等16项(x研发展示中心项目)x标段酒店x至x层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内装饰工程。其中《通用条款》2.3条,按发包方技术交底的施工图纸规范及公司的工艺工法要求进行施工,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更改施工图纸及工艺工法;2.4条,承包方已完全理解工程量清单之范围内全部图纸内容,并已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勘测评估,已充分考虑交叉施工、配合施工、进度延误、临时停水停电、传统及法定节假日、半成品保护、零星破坏的修复、材料搬运、交通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所带来的施工难度,上述所产生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对此不再增加任何施工措施费用;2.8条,双方做好过程管理,对任何口头协议不予受理,如有变更已书面签证单为准。签证单记录变更内容、变更数量、发生金额,附施工照片、施工变更图纸等相关资料;2.14条,甲方指定俞x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或工程管理员全权代表甲方处理工程一切事务;2.15条,乙方指定林x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或工程管理员全权代表乙方处理工程一切事务,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负责人;2.16条,乙方指定常x为本工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全权代表乙方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专职或兼职安全员;3.3条,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工期顺延要求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立即核实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4.2.3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行据实结算。结算时按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含人工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及与本工程施工相关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结算时不再单列;4.2.4条,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木工210元/工日、瓦工280元/工日、普工130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承包人对劳务人员聘用期限以本工程实际工作量完成为止;5.1.1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针对现场进行实际工程量核实,编制决算工程量清单双方签字,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施工结算书,经发包方审核后出具结算报告;5.2.2条,承包方全部施工完毕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及业主负责人签字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劳务款;5.2.3条,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方业主签署竣工验收单后,工程款付至本合同总金额之97%,余款3%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广东能匠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
广东能匠公司提供《x酒店第二标段分包单价清单》,该单价清单边缘加盖广东能匠公司和银都世纪公司的骑缝章,证明综合单价标准,在该份报价清单的一层至四层均约定措施费和文明施费为每层总工程量的5%和2%。
广东能匠公司提供俞x于2017年7月25日签字确认的《x酒店分包单结算清单》共六份,分别为负一层结算明细,结算金额为1 066 604.94元;一层结算明细,结算金额为1 163 506.987元;二层结算明细,结算金额为1 194 081.277元;三层结算明细,结算金额为1 291 704.395元;四层结算明细,结算金额为896 020.57元;合同外增量结算金额为998 753元。银都世纪公司主张俞x无结算权,除俞x签字页外,其他未签字部分均不认可,银都世纪公司对上述结算清单中不认可的工程量申请鉴定,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在异议期内均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广东能匠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机构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18日对双方的异议进行反馈。
另查,广东能匠公司提供公司(项目部)支付明细、工程(分包及供应商)付款审批表、《现场修补工程量报价单》,证明俞x有结算权,合同外发生变更洽商30 544元,上述材料由俞x分别于2016年4月5日和2016年6月15日确认签字。银都世纪公司认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广东能匠公司提供点工请款及支付情况、付款审批表,欲证明涉案工程尚欠零星用工点工费50
288元。
另查,2013年1月30日,x易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新兴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4年6月20日,新兴公司(发包人)与银都世纪公司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于2019年7月16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6 439 618元,新兴公司已将工程款给付完毕。
另查,阳江市建安集团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更名为广东能匠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银都世纪公司认可工程款总额为5 832 796.451元,银都世纪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6 233 762元,广东能匠公司认可收到工程款6 133 762元,银都世纪公司和新兴公司均主张涉案项目整体竣工时间系2016年8月8日,广东能匠公司称对整体竣工时间不清楚。
一、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费465 826元;
二、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费利息(以465 8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点工费23 103元;
四、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鲁班奖奖金20 000元;
五、驳回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52元,由广东能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852元(已交纳),由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爽
审 判 员 霍志勇
审 判 员 陈珊珊
书 记 员 高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