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48号 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某支行、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某1支行、银行帐号为×××的银行存款;3.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某3支行、银行帐户为×××的银行存款;4.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以4805175.7元为限。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险单号:xxx)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1银行(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2银行(帐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北京银都世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3银行(帐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四、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以四百八十万零五千一百七十五元七角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