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君衡医药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47栋办公卡位B7。
法定代表人:周君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君衡医药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凤翔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103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梅斌,总经理。
上诉人*****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君衡医药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7民初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架料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论,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市青山区,故**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约定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湖北君衡医药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湖北君衡医药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架料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论,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按双方上述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甲方*****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47栋办公卡位B7,故该辖区的**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正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7民初5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