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103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梅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1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9422元【含工资48790元、执行费63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