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邹佑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佑华,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103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24837T。
法定代表人:梅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敬明,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邹佑华、***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田敬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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