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保69号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第三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3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对申请人***的妻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783045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如上述款项不足783045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经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申请人***的妻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1年6月8日在人民币783045额度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28482.18元;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在人民币754562.82元的额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1)粤023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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