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4762号
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南京阿普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运明
书记员 纪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