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11民初4080号
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瑞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连、于某、被告今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的《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老北京胡同菜、四川火锅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真实有效且依法成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双方确认,实际供货金额为2279029.5元,其中质保金为113951.48元,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1759056.55元,剩余货款为406021.47元,今典公司应予支付,根据今典公司出具的工程保修质量验收单,家具的质保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算,质保期已于2018年10月19日质保期届满,故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支付质保金113951.48元。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货款406021.47元应于2019年6月11日前支付,质保金应于2018年11月12日前支付,故剩余货款和质保金分别自2019年6月12日、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违约金。关于今典公司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全额出具不应付款的主张,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仅系其附随义务,本案中,鸿瑞林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向今典公司定作、安装家具的义务,今典公司即支付相应货款,今典公司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今典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日,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老北京胡同菜、四川火锅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QD-CL-018),其中约定鸿瑞林公司为今典公司定作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老北京胡同菜、四川火锅区域活动家具,交货地点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3588号红树林工地老北京胡同菜、四川火锅区域,交货及安装期限以今典公司向鸿瑞林公司发出的《产品订货清单》书面通知为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今典公司将组织相关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产品到货确认单》,合同暂定价款为总额2301949元,其中不含税的总价为2171650元,税金6%为130299元,最终合同结算总价款根据实际供货及安装数量结算;结算款支付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完成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结算完成后60日内,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在支付结算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100%结算款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各笔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对应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质保期为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贰年,该产品正式投入使用之日以该产品所用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酒店经营之日为准,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支付的条件为质保期内被告无质量问题及异议,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今典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鸿瑞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作并将家具交付今典公司。2019年4月12日,今典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如下内容:实际供货金额为2279029.5元,其中质保金为113951.48元。2019年7月10日,今典公司出具工程保修质量验收单,其中载明,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质保期两年,验收结论为家具验收合格,且在质量保修期内,家具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今典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将家具移交酒店经营。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1759056.55元。
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出律师服务费15000元。
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6021.4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3951.48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2元,由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神维东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