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11民初4073号
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瑞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连、于某、被告今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的《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4期3#楼千人生活空间户外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真实有效且依法成立,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合同实际履行价款,双方虽未进行结算,但今典公司已收货且与货物鸿瑞林公司提供的报价清单相符,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及实际供货金额应为354680元,其中质保金为17734元。关于应付款日,合同约定货品验收合格交付今典公司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因双方未结算,鸿瑞林公司主张2019年7月10日为结算日,本院认为,今典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确认收到鸿瑞林公司提供的货物并于同月10日移交酒店,应视为货物已于2019年7月1日验收合格,今典公司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支付货款至总价款的95%,即336946元,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301478元,剩余货款为35468元,今典公司应予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及今典公司移交家具时间,家具的质保期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质保期应于2021年7月9日届满,现尚未届满,鸿瑞林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剩余货款应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关于今典公司提出的税率调整后合同价款应减少的主张,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合同,包含政策性变化导致的风险变化等费用,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典公司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全额出具不应付款的主张,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仅系其附随义务,本案中,鸿瑞林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向今典公司定作、安装家具的义务,今典公司即支付相应货款,今典公司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因该费用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今典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鸿瑞林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鸿瑞林公司与今典公司签订《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4期3#楼千人生活空间户外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QD-CL-079),其中约定鸿瑞林公司为今典公司定作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4期3#楼千人生活空间户外活动家具,交货地点在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3588号红树林工地1.4期3#楼千人生活空间,交货及安装期限鸿瑞林公司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合同项下货物运至今典公司指定地点安装摆放完毕并经今典公司验收合格,以今典公司向鸿瑞林公司发出的《产品订货清单》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今典公司将组织相关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产品到货确认单》,合同暂定价款为总额354680元,最终合同结算总价款根据实际供货及安装数量结算;价款及支付方式为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今典公司并签字确认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今典公司累计向鸿瑞林公司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在支付结算款前,鸿瑞林公司应提供100%结算款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为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贰年,该产品正式投入使用之日以该产品所用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酒店经营之日为准,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支付的条件为质保期内今典公司无质量问题及异议,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鸿瑞林公司;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今典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中鸿瑞林公司提供了报价清单,合同价款为354680元。2018年6月15日,今典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通知鸿瑞林公司,因酒店运营计划调整,软装家具的具体进场时间以另行通知为准。2019年6月28日,今典公司通知鸿瑞林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发货到合同指定地点,2019年7月10日全部安装摆放完成。2019年7月1日,今典公司出具到货数量确认单,确认收到鸿瑞林公司提供的货物,名称、材质、规格、数量与报价清单一致。同月10日,上述家具移交酒店,同月14日,今典公司向鸿瑞林公司出具交付验收单。今典公司已经支付鸿瑞林公司301478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算。
鸿瑞林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出律师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今典公司认为因国家税收税率调整,应将合同价款由原354680元调整为353304.09元。鸿瑞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5468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三亚鸿瑞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神维东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