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11民初21724号
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骊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晓、被告今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付款问题,虽然开票行为对于双方履行的合同来说系附随义务,但双方在合同中对先开票后付款进行了约定,则开具发票成为收款方的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收款方按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成为付款方向其付款的条件。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4日进行结算,确认了应付工程款总额,按照双方付款的约定从工程施工角度来说已具备支付100%工程款的条件,但原告仅开具了350589.93元(工程款总额的80%)的发票,因此,按照双方关于发票开具和付款的约定,被告自2019年6月5日起只需支付该发票金额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合理期限内付清。对于已开发票的工程款,被告只支付了100000元,剩余250589.93元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开发票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海尔家居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变更为海骊公司。 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约定:1、原告承包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婚礼堂首层室内精装修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税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质量要求为合格,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造价为438237.41元。2、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被告及监理确认的累计完成总产值的80%;工程竣工全部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双方签订结算书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100%;此笔款项支付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至结算总额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违约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的,原告可向被告发出要求付款通知,被告收到原告通知后7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除非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应付未付款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11月29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6月4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双方就案涉工程确认结算价款为438237元。 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38237元;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350589.93元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婚礼堂首层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单位(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惬意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冻结了被告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22×××06、02×××32),控制期限至2021年11月13日。
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0589.93元,并以250589.93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7647.07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4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3223元;保全费231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成名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