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10558Q),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3号荣域A区1幢1层商铺C12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7033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三次307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21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973.18元;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80753.22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秋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