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莹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0271民初13492号 原告:三亚莹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丰兴隆开发区兰海滨河城市花园一期二区D座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河东路与凤凰路交汇处西北侧华庭时光里6#楼一、二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亚莹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辉公司)诉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今典三亚分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莹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今典三亚分公司和今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莹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37237.2元及违约金17342.99元(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06%,以337237.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今典三亚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一份《海棠湾红树林度假酒店商业区域工程灯具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暂定545847元,双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30天内无息返还。原告2018年2月全部供货完毕,经结算,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总价款是827776.2元,灯具质保期2年,光源、变压器质保期3年。2021年2月3日,双方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823913.2元。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付款54584元,2017年12月12日付款382092元,2021年2月4日付款5万元,共计486676元,现灯具质保期2年至2020年2月已全部届满,但被告仍拖欠原告剩余款项337237.2元至今未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金按存款利息计算,而逾期交货的违约按货款总额的1%计算,原告认为这显然不公平,对被告的违约金过低,应调整按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06%以337237.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违约金从质保期届满30天开始计算)开始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共计17342.99元,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今典三亚公司是被告今典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今典公司应与被告今典三亚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今典三亚分公司辩称:1.合同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买受人已付款486676元。合同第11.4.5条约定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足额发票,但原告仅提供了436598.3元额度的发票,因此未提供的296041.54元付款条件未成就;2.即使被告逾期付款,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及逾期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已签署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明确放弃任何索赔权,因此原告不能主张发生在该日之前的一切赔偿责任,逾期违约金中货款部分,应从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质保金应从2021年2月4日起计算;3.违约金计算标准应为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原告主张的贷款利率;4.律师费由原告自行委托而发生,被告并未受益,被告不应承担。 今典公司辩称:1.同意其分公司的答辩意见;2.原告不能直接向今典公司主张权利,应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再通过执行程序追加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1日,原、被告今典三亚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原告向今典三亚分公司供应海棠湾红树林度假酒店商业区域的灯具,总价款暂定545847元。第9.4条,自产品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灯具、光源、变压器质保期2年。第11.4.3条,精装工程竣工且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程序。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后3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款项支付前,出卖人应提供100%的发票。第11.4.4条,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30天内无息返还。13.3条,违约方应承担合同相对方的律师费损失。13.3条,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同期一行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原告于2018年2月全部供货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021年2月3日,原告与今典三亚分公司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精装管理中心),确认结算价款为823913.2元,其中质保金41195.66元。在盖章栏之下,备注有“自本《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完成之日起,甲(即买受人)乙(即出卖人)双方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但甲方保留对乙方就工程质量及保修而引起索赔的权利”的内容。 2021年7月1日,原告委托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费2万元,已支付1万元。 今典三亚分公司已付款486676元。今典三亚分公司由今典公司于2004年7月30日在三亚设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质保金涉及灯具的安装,相应部分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立案案由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以下争议应予澄清。 原告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付款条件。今典三亚分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双方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但一般而言,原告开具税务发票属于附随义务,被告支付货款却属于主要义务,两者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在买卖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场合,税务发票对于被告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当然,在义务人实际支付货款时,原告亦应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而不得引用上述理由拒绝。 《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中双方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的条款,不具有拘束力。因为其一,条款位于合同主体的盖章之下,如发生争议,民法学理上将不被签名或盖章所覆盖的内容不看作形成了合意的意思表示,作未订入合同处理,这种观点颇有道理;其二,该条款严重损害相对人的权利,有违公平,不能解释为对合同的变更;其三,内涵与外延均模糊,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合法、确定、可能的标准;最后,今典三亚分公司是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有疑义时应作对其不利的解释。因此,确认书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没有约束力。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以双方违约责任的对等性作为理由,说服力不足,因为其对等性的欠缺还未达到严重损害公平的程度,还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合同自由仍应首先考虑,所以应以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两名被告的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方承担。律师费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并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受益。今典三亚分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特殊,分公司的财产实质上属于公司,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今典公司和今典三亚分公司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具有公司法规范上的依据,毋须到执行程序才追加。今典公司的意见,违背法律。 本院认为,《供货合同》是原告、今典三亚分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货物并安装的义务,被告今典三亚分公司迟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今典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和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三亚莹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237.2元、律师费2万元以及违约金(以337237.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9元(原告已预缴),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