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8691号 原告: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新角管理区中围村上坑地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通公司)与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今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金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今典公司向原告支付尾款182481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248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及11#楼娱乐体验吧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及11#楼娱乐体验吧提供活动家具及安装等服务。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7月,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公区增补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追加了新的合同项目。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韩餐、泰餐、烘焙、首二层宴会厅及游泳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韩餐、泰餐、烘焙、首二层宴会厅及游泳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上述四份合同,原告均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履行完毕,相关设施也早已投入使用。被告在供货初期支付进度款较为正常,但基本供货完毕后便开始出现拖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有1824817元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今典公司辩称,不同意金时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尾款。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XX、XXX的两份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款的支付条件:双方完成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支付结算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100%结算款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金额为4863642.93元,尚有金额为1511475.47元的发票未向被告提供,故原告要求付款没有合同依据。2.假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尾款,原告主张的尾款金额错误。涉案合同的总结算款金额为6375118.4元,被告已支付4600301.8元,剩余结算款为1774816.6元;3.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无据,原告要求支付的货款尚未达到法定条件,不应支付利息。即便要支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需要调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及11#楼娱乐体验吧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XXX)约定: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及11#楼娱乐体验吧活动家具项目,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价格暂定为2850000元。被告将所有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原告签字确认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笔款项支付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100%结算款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签订《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豪华酒店首、二层公区增补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XXX),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货。合同暂定金额为1050000元。被告将所有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原告签字确认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笔款项支付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100%结算款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上述两份合同,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确认结算价款为3594195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韩餐、泰餐、烘焙、首二层宴会厅及游泳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XXX)约定: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韩餐、泰餐、烘焙、首二层宴会厅及游泳区域活动家具项目,原告负责供货及安装。暂定价格为2579430元。被告将所有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原告签字确认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笔款项支付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100%结算款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为正式投入使用起2年。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保期内被告无质量问题及异议,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后双方签订《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1.2期韩餐、泰餐、烘焙、首二层宴会厅及游泳区域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为XXX),约定就被告增加韩餐、泰餐活动家具事宜向原告订货,价格暂定为145886.4元,被告将所有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原告签字确认后60日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60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笔款项支付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100%结算款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该两份合同,双方于2019年4月7日确认结算金额为2780923.4元。其中质保金为139046.17元。 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且验收合格。双方均确认上述四份合同的总结算金额为6375118.4元,被告已付款4600301.8元,尚有1774816.6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开具了4863642.93元的发票。 另查,青岛红树林度假世界于2019年7月2日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金时通公司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到货确认单、验收单、移交单;被告提交的合同、确认书、付款凭证、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列举。 本院认为: 金时通公司与今典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有证据证明,金时通公司就涉案合同标的物已向今典公司完成交付并经已验收合格,今典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合同款。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4600301.8元货款,尚有1774816.6元未支付。被告辩称因原告未能开具相应发票致使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其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被告在付款前,原告应向其开具相应发票,但开具发票的义务相较于付款义务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不能构成主给付义务不履行的有效抗辩,故尽管原告未能向被告开具全部发票,在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被告理应向其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1774816.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逾期付款利息一节,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合同约定了质保金,而质保金和逾期货款的应付款时间并不一致,故有关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分别予以计算。关于逾期货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结合涉案合同的结算时间及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主张以2019年7月2日起算于法有据,但基于原告主张的系损失,故损失应以1635770.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关于139046.17元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结合涉案项目的正式投入时间及有关质保金的应退款时间,应自2019年7月22日起支付利息,以13904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74816.6元; 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635770.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39046.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时通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