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2执保577号
申请人:吕鹏,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二段望云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7422721876。
法定代表人:蒋常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鹏与被申请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2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7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X银行X账户的存款金额冻结3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夏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