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西苑街198号。
负责人:徐青蓝,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西干道二段望云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执行人***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川0322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均已抵押并被轮候查封,故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