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财保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晏世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陈杰,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二段望云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牟木兰,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担保人:张明,女,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晏世芳、陈杰、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牟木兰、张明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荣县××镇××街××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晏世芳、陈杰、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4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牟木兰、张明共有的位于荣县××镇××街××号【产权证号:川(2020)荣县不动产权第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担保人牟木兰、张明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罗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