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2民初727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二段望云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阳爆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阳爆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阳爆破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江阳爆破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3.判令被告***对被告江阳爆破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9日,被告江阳爆破公司因周转需要,经居间人黄生军介绍,向原告**借款1,300,000.00元,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借款人)为了公司经营需要,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借到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00000.00元),月利率2%,于2020年1月18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丙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借款协议签署地点为南充市顺庆区,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协议签订后同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江阳爆破公司1,300,000.00元,该公司出具内容“我已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从**(6229663676678888中国建设银行南充支行)转入我指定账户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小写:1300000.00元)情况属实。”的收条一张。后被告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后,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其至今未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阳爆破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江阳爆破公司营业执照、***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2.《借款协议》一份、《收条》一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江阳爆破公司向原告借款130万元,被告***系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人,原告已经履行交付借款130万元义务等事实。被告江阳爆破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还查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产生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阳爆破公司向原告**借款1,3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向其履行了全部借款交付义务,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江阳爆破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即年息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息4.15%,其四倍为年息16.6%,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系借款连带担保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江阳爆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00,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舒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