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武县龙王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顺县江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武县龙王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通过实地调查,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