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天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
法定代表人朱汉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德春,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鄂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天盟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2019年6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天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郭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336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通过两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协助单位发通知书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共执行到位43600元,扣划该案执行费13600元以后,其余款项再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出失信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鄂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鄂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晓峰
审判员 黄石涛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