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6-地上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54884F。
法定代表人:朱汉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油漆款6826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赔偿损失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时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812元,由原告**负担348元。因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2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元,执行费1046元。二、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以68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时止,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另行计算)。三、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以682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1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以682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时止,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
三、被执行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以682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