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342号
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港窑路2号C栋。
负责人姜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6-地上80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507.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507.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