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4民初18153

原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B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华,男,19731125日出生,汉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琳,女,19891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64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勇,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纬工程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纬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友华和周士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纬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 117.81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工资差额212 659.5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7192.3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合同到期延续,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1221日到期,因原告未与被告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认为,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据不足,且超过申请人申请期间。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20141222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第一条A款中约定“固定期限,自20141222日起至20171221日止,共3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未约定顺延期限。且在合同期满前,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一致,双方拟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于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原告处工作,直至2018228日递交辞职信,在被告递交辞职信前原告未提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时间已超过一个月,说明了被告承认并认可视同已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3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退一步讲,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应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应从2018122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申请阶段,被告(仲裁申请人)亦是按此期间申请的,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提前到20171222日,明显超出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综上,原告认为无需支付被告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 117.81元。二、根据原告母公司对被告2017年工作的绩效考核结果,被告2017年全年薪酬应为20万元,此绩效考核的标准、流程明确,不应参照被告2016年绩效奖金的标准。原告已足额发放被告2017年薪酬,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原告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中咨集团负责对原告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薪酬核算。被告为原告领导班子成员,其薪酬受中咨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约束。中咨集团运营考核处负责对被告2017年度薪酬的具体考核工作,核算依据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条对单位负责人的解释,被告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受该办法考核管理。被告自2016年起任运营部总监(副总级),作为原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理应知晓其年薪计算依据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中咨集团对原告领导班子成员设有六项考核程序,即:指标更新、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考核指标下达、目标执行过程监督、完成情况考核及结果公布,中咨集团运营考核处根据以上程序对被告进行考核,被告对此考核结果并未提出疑义。中咨集团2017年修订后与2016年修订前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中均在第八章中规定,“计划盈利企业发生亏损,则无论其他指标完成如何,绩效考核得分为零,不再发绩效工资,其他指标仅作参考”。2017年中咨集团对原告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规定计划利润总额为660万元,属于计划盈利企业。但实际上2017年原告公司效益急剧降低,公司亏损,因此中咨集团运营考核处对被告的绩效薪酬核定为零。被告2017年全年薪酬按相关办法应为20万元,已实际发放198 142元(税前工资总额),原告已足额发放被告2017年薪酬,因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工资差额212 659.5元。三、原告于2016年统一安排公司员工年假3天,被告自己请年休假7天,被告2016年的年休假共计10天,已经达到应休天数,被告不存在未休年休假,故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工资差额及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自动延续合同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该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其中有一项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在合同到期后依照此条款无需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条款是无效的;二、关于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期满之后也是在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合同自动顺延,所以应当有被告书面明示的同意;三、原告公司于2018126日就免去了被告的职务,未经与被告的协商,单方对其进行调岗,也不属于双方自动按照原合同原岗位原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四、原告公司明确向被告表示,不能支付剩余的21万元工资也属于没有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适用会议纪要第32条。针对原告说2017年薪酬工资差额,被告入职后担任公司高层领导职务,是运营副总,他的工资是年薪制,我们仲裁时有举证,第一年的工资是30万,2015年、2016年工资是40万,所以工资差额应当在2017年按照40万支付,原告公司提供的薪酬管理考核标准以及一系列薪酬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在2018713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后所作出的,时间上来说,就有重大矛盾,是事后做出,与公司不发工资差额的说法,时间上有矛盾。这个事情被告是因为作为公司领导参与了对公司领导正常举报活动受到了对个人的打击报复。针对未休年假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其单方制作,而且逻辑上有重大瑕疵,因为被告是广西分公司的负责人,一直都在广西办公,其考核表上的同事都是在北京办公,把被告与其他同时一起考核,这个逻辑有问题。其次被告作为单位的领导级副总级的职务,不需要打卡,没有考核,只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即可,所以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是单方制作的是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提供考核打卡或指纹打开记录等客观真实的证据。综上所述,我认可仲裁的裁决,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41222日入职华纬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1222日至20171221日,共3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订定。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所在岗位劳动报酬计发形式的依据为:A.执行《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2003年);B.执行《关于上调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D.事假、病假扣除标准按照《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请休假及加班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华纬工程公司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的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华纬工程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工资。

***工作至20182月底。2018228日,***提交《离职申请》,内容为“……我自201411月来到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自2016年起11月起任华纬公司运营总监职务……但最近发生了几件事情使我对中咨集团对华纬公司的管理方式产生了异议:1、中咨集团在无任何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在2018126日,无故免去了本人华纬公司运营总监的职务,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使我很难接受。2、根据本人担任华纬公司运营总监职务的工资承诺,2017年度的年薪应有4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只发放了17.94万元(人民币),剩余约22.1万元(人民币)工资,中咨集团以华纬公司人事调整为由,拒绝支付。现由于本人上月被无故免职以及工资被克扣等原因,我不得不被迫提出离职,希望能于2018228日正式离职……”。

***称其与华纬工程公司协商的工资为2015年年薪30万元,2016年升任运营部总监年薪为40万元,工资发放方式为平时按月发放一部分,年底发放剩余部分。根据***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实际发放248 661.95元,包含201621日发放的129 438.23元,2016年实际发放312865.39元,包含2017123日发放的212659.5元。根据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和2016的工资发放主体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之后的工资发放主体为华纬工程公司。

华纬工程公司称***作为副总级岗位,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考核归属集团运营考核处考核,根据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薪酬结构为年薪=基薪+绩效薪酬;该办法第十二条,基薪是所述单位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子公司、分公司基薪原则上按照所属单位当年下发的生产经营利润总额目标值规模确定,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调整;该办法第十三条对绩效薪酬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行。

华纬工程公司提交了中咨集团2018817日做出的《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薪酬结果》,内容显示经经营业绩考核及评级结果,2017年华纬工程公司负责人(正职)总薪酬为25万元,副职控制在负责人年度薪酬的80%以内。华纬工程公司于2018820日做出《关于北京华纬公司领导班子2017年度薪酬标准核定的结果》,显示王培红(原华纬工程公司总经理)2017年总薪酬25万元,***2017年总薪酬为20万元。华纬工程公司在仲裁时称***的工资之所以较2016年有下幅度下降是因为公司效益急剧降低。根据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2017年工资统计表,***2017年税前工资总额为198 142元,实发金额141 623.1元。

根据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20161031日中咨集团文件《关于调整华纬公司管理层级的通知》显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中咨华科公司对华纬公司的代管关系,调整为中咨集团直属管理。根据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2018126日的中咨集团文件《关于沈党云等3人职务任免的通知》显示,经研究决定,免去***华纬工程公司运营总监职务,另有任用。根据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关于华纬公司原总经理王培红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华纬工程公司完成营业额898.85万元,实现利润2.62万元,2016年营业额17.96万元,亏损394.08万元,2017年报表显示当年盈利296.29万元,除去将271.79万元减值损失转移给华科公司,当年实际盈利24.5万元。

华纬工程公司称***在2016年已休年休假,其提交放假通知显示,2016年春节放假日期为201623日至217日。华纬工程公司称***在20167月已休年休假7天,***称其主要工作地点主要在广西,其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平时不需要打卡,华纬工程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没有其签字,真实性不认可。

根据***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华纬工程公司为***缴纳了20151月至20182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的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为养老保险10979.52元、医疗保险为2780.88元、失业保险为274.44元。

***于201871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4 329.45元;2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差额258 529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3 333元;4、支付20141222日至20182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5 747.407元;5、支付工作报销款72 441.7元。华纬工程公司于2018727日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返还20182月多发工资10 045.01元。后该委做出裁决:1、华纬工程公司支付***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 117.81元;2、华纬工程公司支付***2017年工资差额212 659.5元;3、华纬工程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192.31元;4、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5、驳回***要求支付报销款的仲裁申请;6驳回华纬工程公司的反申请请求。华纬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辞职信、公司文件、工资明细、放假通知、考勤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华纬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主张的年薪40万元支付***2017年工资差额。***称其在入职时协商2014年和2015年年薪为30万元,2016年升职后为年薪40万元,平时按月发一部分,年底发一部分,华纬工程公司称***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知晓年薪计算依据,本院认为***应得的劳动报酬应当是事先协商好数额或者计薪方法,当薪资总额或者计薪方法发生变更时,华纬工程公司应当尽到及时告知义务。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来看,***在入职时(20141222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所在岗位劳动报酬计发形式的依据为ABD,其中A执行《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2003年)、B执行《关于上调职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D.事假、病假扣除标准按照《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请休假及加班管理办法》执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计薪方式中并无华纬工程公司所称的《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从华纬工程公司代管关系来看,20161031日以后,华纬工程公司由中咨华科公司代管调整为由中咨集团直属管理,从该时间脉络上来说,20161031日以后,因华纬工程公司代管关系变更,***的薪资考核依据发生显著变更,但依据***的银行流水和庭审中的陈述,20171月,华纬工程公司发放了2016年的薪资剩余部分212 659.5元,该发放方式与2015年相比,并未发生变更。因此,在华纬工程公司未明确告知***薪资考核依据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得出***已知晓该变更。综上所述,在华纬工程公司代管关系发生调整后,***的薪资考核依据发生变更,但华纬工程公司并未履行必要的告知或者再协商程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知晓新的考核办法,故在双方发生薪资纠纷后,仅凭华纬工程公司或者其上级公司事后做出的薪酬数额文件,不能作为计算***2017年的薪资依据,因此本院对***主张2017年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主张的数额未扣除已由华纬工程公司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金额,鉴于***并未提交其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故本院按照华纬工程公司主张的已发198 142 元计算差额,故华纬工程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工资差额201 858元。

关于***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订定”,***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1222日至20171221日,从实际履行来看,在20171222日之后,***仍旧在华纬工程公司工作,华纬工程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华纬工程公司,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本院对***主张的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华纬工程公司未提交***休年休假的申请表等证据,其提交的考勤表未有***签字,且***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放假通知不足以证明***已休带薪年休假,故本院对华纬工程公司称***已休带薪年休假的意见不予采信,华纬工程公司认可***2016年应享有年休假10天,结合***2016年的薪资水平,仲裁裁决华纬工程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工资7192.31元并未高于法定标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7年工资差额201 858元;

二、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工资7192.31元;

三、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71222日至20182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 117.81元;

四、驳回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