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154940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职务不详。

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9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 766 247.42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 504 620. 01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 766 247.42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已清偿1 504 620. 01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