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1477号
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11号楼4层B-4型研发中心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北京**亿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