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342号
原告:北京**恒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南里小区25号楼1**1层1乙。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11号楼4层B-4型研发中心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