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170号
原告:西安古某某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景某某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秀夫南路东侧、***南侧(海聚汽贸商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世纪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中某某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古某某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景某某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中某某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古某某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古某某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景某某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中某某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古某某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5.40元,本院减半收取549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古今觅胜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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