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街××号××号楼××层××型研发中心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4)陕011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偿还案件款15050元,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并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朝阳区五里××街××号××号楼××层××型研发中心房产(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京Q0××**别克牌、京N1××**丰田牌、京N5××**奥迪牌、京NU××**昊锐牌、京LN××**北京现代牌、京Q5××**思威牌、京NR××**丰田牌、京QP××**迈腾牌车辆信息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均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止、2024年5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止,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17日止,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7年2月2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可提前二十天向本院申请。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15050元债权未实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