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赢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惠西村2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11号楼4层B-4型研发中心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9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赢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立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40449.5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暂不予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保险、证券、房产等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7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