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

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6433号
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东长春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87315697R。
法定代表人:张家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瓦房店市***台后村委会,住所地瓦房店市***。
负责人:姜海,该村村主任。
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委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大连玉蝶灯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