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4062号
原告:大***灯具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东长春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址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市许屯镇小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瓦房店市许屯镇小房村。
法定代表人:张述广,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大***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许屯镇小房村村民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灯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