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老虎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85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8913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调整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并需要重新准备证据另行诉讼,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10500元不予收取,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