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2225号
原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民祥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延滔
法官助理徐斐
书记员徐祺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