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1322执保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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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2财保13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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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1)辽1322财保134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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