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627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市,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85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