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悦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627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市,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85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