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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财保134号 申请保全人: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街道万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申请保全人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在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07×××95存款1,587,997元。申请保全人大******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在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07×××95账户存款1,587,997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