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14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北山村西上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145。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四北山村四上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114。
被执行人:大******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普兰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851Y。
申请执行人***、***与大******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4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以(2022)辽0214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