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民初2073号
原告: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五一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高铸,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宜都市,
原告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邬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