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5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415E,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五一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新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诉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规划行政强制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鄂0503行初34号行政裁定,对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与上诉;
二、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03行初34号行政裁定。
本案按照规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胡振元
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