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五一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调字第15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4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5089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谷晓峰
审判员 魏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