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址:贵州省锦屏县,身份证号码:×××701X。
委托代理人:张万清,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松发。
委托代理人:占亮,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滢婷,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上诉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志俊
审 判 员 孟庆锋
代理审判员 唐育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