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9070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松发,董事长。
第三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擎轩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阳伟萍
书记员谢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