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37861E。
法定代表人:朱松发。
被执行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泰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W8DR37。
法定代表人:代永刚。
被执行人:代永刚,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泰康街24号员工宿舍楼10栋第3层至第6层员工宿舍、并支付租金、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永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案件执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已经成功腾退给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款项,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3月29以本院(2019)粤0402执1181号案(即申请执行人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付执行款抵扣本案执行款192643.6元,于2019年4月1日又以本院(2018)粤0402民初12489号案(珠海啸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应付款项抵扣本案执行款37086.2元。对于抵扣之后的剩余执行款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则没有支付。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代永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