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7346号
原告:珠海聚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逸岑,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模具车间(D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2。
法定代表人:景**,经理。
被告: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1E。
法定代表人:朱**,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聚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惠景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聚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聚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