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平,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四十三万零一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的利息(以人民币五百六十五万二千零九十元四角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二○二一年一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陈海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奇